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2025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: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 7大类,分别为食用农产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2025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:
本次监督抽检涉及 7大类,分别为食用农产品、糕点、调味品、蔬菜制品、饼干、粮食加工品和乳制品,抽检样品共计126批次,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:抽样检验合格121批次,不合格5批次,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和食品添加剂超标。具体情况通告如下:
(一)新昌县七星街道秋潮副食店销售的小香薯,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(二)新昌县儒岙镇吴贵青蔬菜店销售的青尖椒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(一)新昌县状元水果店销售的龙眼,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(二)新昌县荣平咸菜店销售的白咸菜,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(三)新昌县荣平咸菜店销售的酸菜,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